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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协发布2017年修订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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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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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建协〔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建协发布2017年修订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概要描述】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建协〔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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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协〔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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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020

武汉新型建筑工业化成果发布会在汉召开

11月24日,“2020年武汉新型建筑工业化暨住宅产业化科技成果发布会”在中国建筑科技馆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引领变革”,旨在共商新型建筑工业化及住宅产业化发展大计,发布最新科技成果,引领行业发展。 本次大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办,武汉建筑业协会、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协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办。相关领导、行业专家、协会嘉宾聚焦新型建筑工业化与住宅产业化发展,结合自身研究领域及工程实践经验,研讨行业发展方向。400余名政府领导、行业专家、协会嘉宾及企业代表参会。 本次发布会邀请了华阳国际设计集团董事、副总裁龙玉峰,三一集团总裁助理、三一筑工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马云飞,万科集团建筑研究与工程采购中心首席合伙人谭宇昂做技术交流。其中马云飞作《SPCS3.0智能建造装配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与实践》分享,从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软件、数字工厂等几个方面,为未来智能建造装配系统提供发展思路。 科技成果发布环节,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朱海军,根据该公司在开发、设计、建造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创新,以及在“两山”医院建设期间的实践应用,介绍了公司基于集成设计的装配式住宅产品、PC构件生产调度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高效建造技术、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几项最新的科技成果。针对装配式建筑带来的增量成本问题以及客户需求度低等问题,公司积极探索解决方案,抓住主要矛盾,推出基于集成设计的装配式住宅产品,将问题一站式解决。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通过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服务,可以为市场输送全过程管理的经验,用于指导设计、生产、施工各组织的工作,同时提升了全行业的装配式建造水平,推动了建筑业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的进程。成果受到与会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科技成果发布仪式上,伴随着“5、4、3、2、1”的口号声,参加活动领导嘉宾正式启动屏幕按钮,共同见证2020年武汉新型建筑工业化暨住宅产业化科技成果正式发布,标志着新型建筑工业化暨住宅产业化正式迈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新征程。 中建三局绿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沌口六村装配式改造项目,作为大会的观摩项目,是湖北省最大体量的装配式还建房项目,总建筑面积80.3万平方米,装配率达56.2%,建设后将为5681户居民提供保障房。项目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集成和BIM技术应用,采用装配式+爬架+铝膜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贯彻“高效、智慧、绿色”建造理念。沌口六村项目实现了国内首个装配式建筑“三天一层楼”,荣获“武汉市十大智慧工地”。

08-10

2018

住建部发文取消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等人员要求

  2016年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市[2016]226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通知要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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